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今年下半年以来,围绕“共同富裕”问题展开的内涵理解、收入分配等研究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如何正确理解共同富裕内涵?怎样做好收入分配工作?各界热议的财产税对于促进共同富裕有何意义?近日,证券时报记者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党委书记高培勇展开对话,深入探讨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
我们所追求的是
有差别的共同富裕
证券时报记者:不同人群、不同地区实现富裕的程度有高有低,如何在动态发展过程中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高培勇:共同富裕由“共同”和“富裕”两个关键词组成,其中,“共同”体现公平,讲究把蛋糕分好。“富裕”体现效率,讲究如何把蛋糕做大。“共同”和“富裕”是一对辩证关系,我们不仅要分好蛋糕,而且要做大蛋糕,两者同样重要。
应当指出,实现共同富裕如“接力赛跑”,是一个要分阶段加以实现而非一蹴而就的目标。在这一动态进程中,固然要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改善收入和财富差距,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也要在缩小区域、城乡、居民收入和财富差距的同时,尽可能提高经济效率,做大经济蛋糕,提高收入水平和富裕程度,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
所以,促进共同富裕既要注重公平,也要注重效率,二者不可偏废。立足于发展,努力在高质量发展中逐步缩小区域、城乡、居民收入和财富差距,系走向共同富裕目标的必由之路。
还应当看到,我国距离高收入国家还有不小的差距。这意味着,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把蛋糕做大仍然是我们的重要任务,发展仍然是硬道理。在某种意义上说,我们所追求的共同富裕,首先应当是富裕基础上的“共同”,而非“共同”基础上的富裕。
证券时报记者:您如何看待三种分配方式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不同作用?
高培勇:“公平”一词其实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机会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三者不可分割。在国民收入三次分配中,初次分配体现出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再分配则强调结果公平,而第三次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
我们所追求的共同富裕,不是搞平均主义,而是有差别的共同富裕。只讲效率不讲公平,不符合共同富裕原则,也背离社会主义初衷。同样,只求公平不要效率,搞平均主义也是不可取的。只有在初次分配中体现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在再分配过程中体现结果公平,同时遵循公平原则实施三次分配,才可在保证公平的同时使其保有对创新和勤劳的激励作用。这不仅有益于整个社会形成正确的公平观,更有益于最终走向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证券时报记者:如何理解“第三次分配”在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下的内涵所在?怎样发挥好第三次分配的效能?
高培勇:第三次分配主要指慈善事业。从根本上说,慈善事业更多是自发的、而不是从制度上加以强行规定的。若要深入理解第三次分配,必须区分第三次分配和初次分配、再分配之间作用的不同,这对于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公平观、最终走向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应认识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第三次分配则更多是一种自发的而非制度性的,它不在企业内部进行,也不由政府主导。
政府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主要是通过税收和其他政策优惠对人们的捐赠、慈善行为加以激励、引导。比如,在税收制度安排上,对人们用于慈善捐赠的支出,允许在税前列支、甚至直接给予减免税收优惠。因此,国家会制定有关三次分配的制度,但制度的意义在于激励和引导而非强制规定一些人或一些企业捐款做慈善。
证券时报记者:若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我们应如何优化当前分配制度?怎样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
高培勇: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个全局性问题。现实中不同区域、城乡、行业的收入差距实际上内生于产业链和价值链中,牵动着社会再生产各方面和国家治理活动各领域。因此,必须看到,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绝不仅是一个分配问题,而是生产、交换、消费问题。它也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问题。
因此,无论是单纯就分配维度谈共同富裕,寄希望于通过单一的分配制度调整而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还是局限于经济视域论共同富裕,寄希望于通过单一的经济制度变革缩小收入和财富分配差距,都较为片面。
另外,目前所谓高中低收入群体的划分标准都是相对而言的,也是与时俱进的。随着经济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标准还会有相应的变化。从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的角度讲,可以围绕当前中等收入阶层的门槛精准施策,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目前来看,如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中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都有可能进入到中等收入群体中,这些群体都值得关注。
我国缺少对财富存量
调节的税收制度安排
证券时报记者:在讨论共同富裕的话题中,以房地产税、遗产税为主的财产税也被各界热议,财产税对于促进共同富裕有何意义?
高培勇:首先必须认清一个基本事实。目前中国的贫富差距不仅是收入分配层面的差距,更多体现在历年收入分配差距不断累积所形成的财富存量方面的贫富差距。不能只盯着收入分配层面收入差距的调节却忽略或容忍财富存量方面差距的继续扩大。所以,我们必须对财富存量层面进行调节。
在我国当前的税收制度安排中,只有针对收入流量调节的个人所得税,缺少针对个人财富存量调节的税收。而在全世界范围内,几乎没有不对财产征税的国家。在多数国家,只要你有财产,就要因此而纳税。只要你的财产比别人多,就要比别人多纳税。
证券时报记者:有哪些尚未出台的财产税适合在我国开征?
高培勇:我们常说的财产课税是一个体系,由三个方面的财产税类构成:第一种是一般财产税,以个人为单位,把他所有的财产加总求和来征收;第二种叫做特种财产税,是在人所拥有的若干类财产中挑选一种或几种单独征税,比如房地产税;第三种是财产转让税——你拥有这个财产,不转让不征税,但如果把财产转让给他人,不管是转让给谁,就要对转让过程中的财产进行征税,比如遗产税、赠与税。
对财产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去征税,不仅仅是房地产,还可以有财产转让环节的征税,对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就是有必要的。不过,在当前的中国,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尚在研讨阶段。未来在开征更多财产税的同时,也应相应降低增值税等流转类课税税负。
证券时报记者:房地产行业关系着民生与经济发展,当前房地产税试点工作将要启动,如何理解房地产税在我国的定位?我们需要为试点工作做好哪些准备?
高培勇:房地产税实质上是对高收入者财富存量进行调节的一个必要措施。随着我国房地产税开征试点即将启动,我们理应为此做好各方面准备。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我们要澄清有关房地产税征收的一些相对模糊的认识,让大家尽快能围绕房地产税的征收达成广泛的社会共识。这是我们全面开征房地产税的重要基础。
现在主要的问题还是理念和思想问题:围绕房地产税的征收,大家往往心存疑惑,比如为何要征收房地产税,在已经缴纳其他房地产相关税收后,为何还有额外缴税?缺乏正确的理念是因为我们还未形成“只要拥有财产就要为此而交税”的现代税收理念,这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
编辑:叶舒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