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此前轰动一时的前海开源子公司新三板资管计划纠纷又有新进展。
中国基金报记者独家获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一审未获得法院支持的7位原告暨投资者即将获得赔偿。此前,10名原告秉持同样的诉讼原因和请求,但由于风险评估结果的不同,一审仅3人获得了法院支持、拿到赔偿。
对于二审判决结果,前海开源资产最新回应表示,“公司尊重司法裁判规则,但是对于此次二审判决的结果,在理解和尊重投资者诉求的同时,会继续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祸起“踩雷”新三板中科招商
本案中的10名原告,均是“前海开源资管锦安财富新三板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新三板资管计划”)的投资者,而他们与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开源资产”)、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安公司”)之间的纠纷最早可追溯至6年多以前。
2015年3月,前海开源基金子公司前海开源资产通过锦安公司代销发行 “新三板资管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新三板已挂牌及拟挂牌企业的股份。
据了解,这只资管计划成立于2015年3月31日,产品期限2+1年(封闭期2年),总募集资金为1.58亿元,成立时投资者数量为110人,100万元起投。管理费为1.5%。
后来该资管计划“踩雷”彼时风头无两的中科招商。中科招商2015年3月在新三板挂牌后,由于频繁举牌、炒壳、屯壳,市值一度超过1300亿元。当年3月、5月和8月中科招商进行了多次定增融资,定增融资总额高达108.84亿元,定增价多为18元/股(除权除息后为2.98元/股),不少大型机构都有参与。
然而随着牛市突然结束,昔日新三板龙头中科招商,由于未能限期整改达到新增的8项挂牌条件,竟在2017年12月26日被强制摘牌退市,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仅为0.61元/股,较当时定增价相比亏损近80%。
到2018年产品到期时,“新三板资管计划”的投资者难以接受高达80%的亏损。正是由于巨亏,部分投资者向销售方、管理人以及托管方提出赔偿全部本金、赔付相应利息的要求。
最终, 10名投资者向法院起诉了该产品的销售方锦安公司、连带起诉管理人前海开源资产、以及托管方中信证券。这起新三板资管计划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正式进入法律程序。
一审3人获得赔偿
这起新三板资管产品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后,于去年6月获得一审判决。
根据当时的判决结果,10名投资者暨原告中,3人主张被告锦安财富对其投入的资金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前海开源资产作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而另外7名投资者原告的全部请求被法院驳回,如不服判决可以上诉。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审判决书,该资管计划属于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具有较高风险和较高收益的特点。由此法院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等级的基金产品,使得投资人在充分了解产品内容和风险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因此一审责任认定焦点主要在于销售机构是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是否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并据此销售与其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根据被告锦安财富对10名原告进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其中7名属于积极投资者,证明其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且投资者签署了资产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证明销售方与管理人已向其充分揭示风险、了解产品特征。
因此,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销售机构已尽到上述义务,该资管计划与销售机构对胡某等7人的风险评估结果相匹配,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另外3名原告的评估结果则属于非积极型投资者,即风险承受能力居中,适合投资中、低等级产品,与其在调查问卷中表述风险承受能力并不匹配的产品。
法院由此认为,虽然原告在《风险提示书》中签名愿意参与并承受风险,但这一行为并不能免除锦安未向原告说明涉案基金产品具体相关情况过程的责任。锦安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原告主张被告锦安财富对其投入的资金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而前海开源资产作为管理人,基于与销售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改判胡某等7人获得赔偿
此后,7名未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进行了上诉。近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判决。
记者获悉,二审改判胡某等6名投资者与前海开源资产、锦安公司按照2:8比例分担损失,前海开源资产与锦安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改判赔偿投资者钟某损失,前海开源资产与锦安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这就意味着,截至目前10名投资者暨原告均获得法院支持,拿到来自前海开源资产和锦安公司的赔偿。
改判依据:
适当性义务履行、实际投资标的及比例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对于福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二审表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该知情人士透露,该案二审改判的主要依据涉及两方面,其一是适当性义务,其二是实际投资标的及比例。
该知情人士表示,二审判决要点之一是,法院认为被告在产品宣传推介阶段和销售阶段的适当性义务履行存在瑕疵。法院认定,涉案资管产品宣传推介不构成欺诈,但存在误导、虚假宣传,主要系基于路演PPT内容与《资管合同》的约定不完全一致、锦安公司及前海开源资产所受到行政监管措施表明其存在销售适当性的内控缺失等理由。此外,法院还认定被告在销售阶段同样存在一定的不适当性。
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其一,前海开源资产将涉案产品大部分资金投资于中科招商,未投资路演PPT中载明的其他拟投资标的。
对此,前海开源向法庭解释了无法投资相关标的的原因,并主张《资管合同》亦未明确约定具体投资标的,PPT仅为要约邀请。而法院认为PPT即使为要约邀请,也不意味着前海开源资产可以完全不顾要约邀请而自行决定资金投向。
其二,投资比例违反合同及法定义务。上述知情人士透露,“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改判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公司将所有资金投资于中科招商,不符合‘不要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风险管理策略,违反分散投资常识,难以认定已尽到‘恪尽职守、谨慎勤勉、审慎经营、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风险进行管理’的法定及约定义务。”
这也是双方二审的争论焦点之一。不过据了解,前海开源该产品合同中规定的投资范围非常宽泛,《资管合同》明确约定投向新三板挂牌股票或拟挂牌新三板股票的比例为0-100%’。前海开源主张,当时的外部监管规定并未对单一标的投资比例进行限制,直至2018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出台才予以限定,因此《资管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符合监管要求;而且,资产管理行业遵守的是契约精神,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各方权利义务应以合同为准认定资产投向是否遵守契约,而不应依据推介资料判定。宣传推介材料内容仅供参考,并不作为任何法律文件。
前海开源资产:
尊重司法裁判规则但感到遗憾
对于二审判决结果,前海开源资产也进行了回应,表明公司态度。
前海开源资产相关人士表示,相关新三板资管计划属于股权投资项目,是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品种,由于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该资管计划业绩表现不佳,对此感到很痛心,公司非常理解投资人的心情,也一直在积极沟通、寻求有利的解决方案。
前海开源资产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在发行和销售过程中,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了产品的信息和投向,揭示了可能存在的风险;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定期出具管理报告,并通过代销机构组织投资者说明会,及时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在该资管计划发行、运作管理及投后服务过程中均做到了尽职尽责。
前海开源资产表示,“公司尊重司法裁判规则,但是对于此次二审判决的结果,在理解和尊重投资者诉求的同时,会继续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起纠纷,一位业内人士评价道,“10位投资者的巨亏以及这起长达三年多时间的纠纷,是高风险的股权投资产品、未尽职的代销机构以及新三板系统性风险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本次法院二审改判胡某等6名投资者与前海开源资产、锦安公司按照2:8比例分担损失,既考虑到投资者的权益,又一定程度上顾及资产管理机构与销售方的权益。”
如今伴随着资管新规全面落地,基金销售适当性原则持续加强,未来市场参与各方必将更好地遵循资管行业的基本运行逻辑。而在不断走向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尊重法律、遵守契约则是资产管理行业各方参与者自身利益的最佳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