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壳更难了!沪深交易所就财务类退市指标再发声,优化营收扣除标准!来看详细解读…

11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2号——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3号——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下文均统称《指南》),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值得注意,根据退市新规,待2021年年报披露后,上市公司若首次触及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财务类退市指标,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已经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即*ST公司,2021年若继续触及该退市指标,将直接退市。因此,投资者应当高度关注相关上市公司可能披露的年度业绩预告或更正公告等,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统一标准“再优化”营收扣除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法治化退出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沪深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实施了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并于2020年底发布退市新规。

退市新规在财务类退市指标方面,新增了“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组合财务指标,目的是更为精准地刻画描述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力求出清空壳公司。

在适用该指标时,退市新规明确营业收入扣除项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并要求公司在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年审会计师应当对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准确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记者获悉,为规范上述两类收入的扣除口径,同时明确监管要求,2021年4月,沪深交易所分别向上市公司及年报审计机构发布了《关于落实退市新规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退市新规下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通知》。相关《通知》发布以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达到预期效果。2020年年报披露后,沪市共有42家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中25家因触及新增的财务类退市指标被实施*ST。同时,《通知》发布后,深市502家上市公司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了营业收入扣除项,总体执行情况良好。

发布《指南》有利于明确市场预期

据介绍,此次修订《指南》,旨在明确财务类退市指标中营业收入具体扣除事项,提升财务类退市指标可执行性,落实落细退市新规。

上交所方面介绍,一是坚持目标导向原则,精准打击空壳公司。在《指南》制定过程中,对于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公司进行了摸排,提炼出此类公司利用做大营业收入保壳的常见手段,以目标为导向,有的放矢地制定出相关扣除标准,旨在精准打击空壳公司,力求实现“应退尽退”。

二是采取“定义+列举”方式,明确营业收入扣除事项。营业收入扣除事项与非经常性损益性质相似,通过“定义+列举”的方式能够更好地描述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特征和具体内容。因此《指南》在定义“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的基础上,列举了具体的扣除事项。

三是强化审计机构核查要求,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审计机构是财务类退市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指南》明确了审计机构的核查要求,督促审计机构当好“看门人”,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关于此次修订的思路,深交所方面介绍,一是细化执行标准,打击刻意规避行为。营业收入扣除与退市直接相关,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营业收入扣除实践中,少数公司存在刻意规避的情形。《指南》基于2020年年报监管实践,进一步细化营收扣除的执行标准,旨在精准打击“壳公司”,力求出清“僵尸企业”。

二是压实中介责任,强化“看门人”作用。“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实施的前提是准确核算收入和利润,这对年审机构执业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指南》进一步强化年审机构的把关责任,细化其出具核查意见的要求,明确了重点核查的情形。

三是明确市场预期,提升服务质量。2021年报披露工作尚未开始,发布《指南》有利于明确市场预期,方便上市公司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准备工作,同时也有助于年审机构在审计进场前了解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核查重点,并据此与上市公司开展沟通,顺利推进年审工作。

防止上市公司盲目并表“规避退市”

记者注意到,《指南》中营业收入具体扣除事项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细化贸易、类金融业务扣除要求。沪深交易所在监管实践中发现,部分空壳公司通过突击开展贸易、类金融等业务做大营业收入,规避退市。贸易业务、类金融业务一般投入少,进入和退出成本低,难以形成稳定的业务模式,无法根本改变空壳公司的实质。

为防止此类情形,《指南》明确了应当扣除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贸易业务收入与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同时对于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由于其本身就是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为防止上市公司脱实向虚,因此明确每年均予以扣除。

二是规范“稳定业务模式”判断标准。为防止公司通过各种类型的其他新增业务保壳,《指南》将“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作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的兜底条款。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稳定业务模式”的判断原则,如该业务是否具有完整的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公司对于该业务是否具有相关经验以及一定规模的投入等。

三是明确将非正常交易合并取得的收入进行扣除。为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受托表决权、受赠子公司或业务等方式突击“控制”其他公司实现“并表”,进而做大营业收入规避退市,《指南》明确要求扣除“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深交所方面还介绍,《指南》对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正值的公司,要求年审机构对其非经常性损益确认的准确性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为防范审计意见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相互矛盾,对于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但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出现不具备商业实质收入的,年审机构应当核查并作出说明;年审机构应当结合业务的可持续性及给公司创造的价值等,判断能否形成稳定业务模式。

得到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大体认可

沪深交易所方面人士介绍,由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对上市公司尤其处在退市边缘的公司影响较大,《指南》在正式发布前已向沪深两市所有上市公司以及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计机构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沪市1994家上市公司中,共有1631家公司予以反馈,其中1534家公司反馈无意见,占比94.05%;97家公司对《指南》提出了意见或建议。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73家审计机构中,共有52家审计机构予以反馈,其中19家审计机构反馈无意见,剩余33家审计机构对《指南》提出了意见或建议。

深交所方面,据介绍,征求意见期间,深市2529家上市公司中,共有2518家公司反馈了意见,反馈比例为99.6%。其中,2324家公司(占比92.3%)反馈无意见,194家公司(占比7.7%)提出了意见或建议。73家年审机构中,共有52家反馈了意见,其中19家反馈无意见,33家提出了意见或建议。

总体而言,《指南》得到了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和年审机构的肯定和认可。据介绍,沪市上市公司及审计机构的反馈意见主要集中于类金融业务的定义、新增贸易业务的扣除标准、稳定业务模式的判断标准等问题。上交所已基于反馈意见和建议对《指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后续将通过培训方式进一步加强实务指导。同时,深市上市公司和年审机构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于稳定业务模式的判断原则、新增贸易业务的扣除标准、优化营业收入扣除披露形式等方面,深交所组织逐条分析讨论,采纳了相关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指南》。

上市公司应认真组织学习

《指南》实施后,上市公司应当如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此,沪深交易所方面强调,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退市新规及《指南》有关规定,做好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认定与信息披露工作。认定方面,上市公司不得确认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以及不具有真实业务背景、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等异常交易产生的收入。

在此基础上,若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应对照《指南》,综合考虑相关收入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指南》附件格式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按项目逐一列示营业收入扣除的具体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

加强对审计机构核查要求

退市新规明确了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机构需对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是否恰当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旨在要求审计机构扛起“看门人”责任。本次发布的《指南》强调了对审计机构的核查要求,继续压严压实审计机构责任。

年审会计师在执行《指南》时,应重点核查上市公司当期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并结合公司规模、历史经营情况等因素,进一步核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指南》要求及相关规定。对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正值的公司,年审会计师还应当重点关注其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此外,对于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而言,也应该注意切实防范投资风险。根据退市新规,2021年年报披露后,上市公司若首次触及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财务类退市指标,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已经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即*ST公司,2021年若继续触及退市指标,将直接退市。投资者应当高度关注相关上市公司可能披露的年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更正公告、风险提示等公告,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编辑:万健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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