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对7年前发布的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进行了一次大升级。
与2014年实施的“内部指引”相比,新办法确立了更为完备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规则,结合当前银行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增强监管评级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应该说既有必要性又有紧迫性。
新办法在传统的评级体系要素上,进行了三项优化,一是将原“管理质量”要素修改为“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强调对公司治理的监管检查。二是新增了“数据治理”要素,把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为评判银行风险管理状况的基础性因素,加大数据治理监管力度。三是合理体现机构差异化状况,增加“机构差异化要素”,充分反映不同类型银行机构的风险特征,据此实施差异化监管。
新监管评级要素包括资本充足、资产质量等9项。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的评级指引中,盈利状况要素的权重为10%,新评级办法将其降至5%,弱化了对商业银行评价的利润导向。“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要素的占比为20%,在9项要素中占比最高,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高度重视可见一斑。
新办法还明确,监管机构可根据评级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行动,注重“早期介入”,努力实现风险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防止风险苗头和隐患演变为严重问题。这也是近年监管方面处理包商银行等风险事件中得到的经验。应该说,“新指挥棒”的指向意义相当明确。
近年来,保险、信托、消费金融公司也出台了监管评级规则。这类监管评级的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不得将监管评级结果向无关人员提供,也不得出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对外披露。虽然不对外披露,但监管评级的威力还是巨大的。对于监管部门,评级分类是实施差异化监管、针对性监管的基础;对金融机构而言,评级结果更是与金融资源的分配息息相关,既是市场准入、业务资质、创新试点的重要前提和条件,也可能会作为拓展业务时制定白名单的依据。此次出台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规则,完善了商业银行的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异化监管,将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
编辑:万健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