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深大通还是国内首例因不配合检查、调查,被证监会立案查处。
深大通(000038)今日晚间公告,9月3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72021 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目前还未知信披违规的具体内容,深大通此前曾对监管人员暴力抗法,去年监管部分对其发放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其中有信披违规部分。
信披违规
去年6月深大通收到证监会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为,2019 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深圳证监局2019年9月起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存在信披违规、 公司治理不健全两大问题。
其中有信披违规的部分显示:
内容主要是出售金杭州通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的信披不充分。
今年3月1日,深大通收到青岛中院的一审判决书,被判决支付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差额补足款项3.28亿元及相关费用。深大通已经就此案提起上诉。深大通回复深交所年报问询函,称超3亿元差额补足义务不会触发,公司未履行差额补足义务不构成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
2019年9月12日,深交所公布对深大通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同样涉及信披内容滞后。
深交所指出,经查明,深大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9亿元至-9.9亿元。2019年4月16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5亿元。2019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5亿元,与原预计范围下限差异达13.6亿元。公司业绩预告修正严重滞后且修正前后存在重大差异。
依据相关规定,深交所对深大通、时任董事长袁娜、时任董事曹建发、时任执行总经理黄卫华、时任财务总监刘海滨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暴力抗法
深大通还是国内首例因不配合检查、调查,被证监会立案查处。
2019年5月22日下午,证监会调查人员在深圳办公场所送达调查通知书过程中,深大通员工使用推搡、抓挠调查人员,抢夺、摔砸执法记录仪等暴力方法抗拒调查,致调查人员软组织损伤、手臂被抓伤、执法记录仪部分零件损毁。
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深大通公司三名违法人员的情节和行为,对曾某青处行政拘留9日,对程某涛处行政拘留5日,对罗某红处警告处理。
当年11月29日,证监会披露了对深大通的处罚决定。
经查明,深大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证监会检查、调查人员先后多次前往深大通注册地深圳办公场所、实际办公地青岛办公场所及北京分公司办公场所进行检查、调查,检查、调查人员均为二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
在上述期间内,深大通及相关人员存在拒绝签收调查通知书,拒绝接受询问,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拒绝提供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强行闯入询问场所阻断询问,强行带离正在接受询问的人员,辱骂、威胁检查、调查人员等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的行为。
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作为公司重要档案,深大通应当予以妥善保存并如实向检查、调查人员提供,但截至调查结束,深大通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此外,深大通还存在擅自转移、隐瞒存有周例会文件资料等重要证据的电子设备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执法记录、治安管理处罚记录、询问笔录、通讯记录、录像录音资料、情况说明、人员档案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大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述的“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中的隐匿有关文件和资料之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监管部门为深大通及相关人员行为的定性是,违法行为性质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监管秩序,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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