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公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行业机构做优做强,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人办法》)。昨日,证监会就《管理人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全面梳理、完善了基金公司的管理要求,并将公募持牌机构一并纳入规制范围。
按照《管理人办法》,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体系由“准入—经营—监管”调整为“准入—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基金公司退出的三大类型及相应的触发条件也在该办法中明确提出。
此次《管理人办法》的修订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加强基金公司股权持续性监管,优化公募基金牌照制度;进一步完善基金公司治理机制,要求建立长期考核制度,加强行业文化建设;统一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监管安排,进一步提高公募基金业务的规范化程度;支持优质公司集团化运营,完善子公司监管安排,提高综合财富管理服务能力;明确基金管理人退出机制安排,构建进退有序的行业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