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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实控人、董秘、总经理等的风险起点前移到“初步意向”

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3号)正式施行。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罗斌、陈帅认为,这份文件把内幕交易刑事追责的起点,实实在在地往前挪了。

他们表示,过去争议往往在“内幕信息何时形成”,通常认为要等到公司正式决策、形成方案,敏感期才起算。新第六条把起点往前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把“想并购、想重组”这种还没上会、还没拍板的模糊念头(也就是初步意向),透露给关系密切人员,或者自己、他人,据此交易的这一刻就视为动议初始,敏感期就此启动。初步意向,就是重大事件还停留在念头阶段的雏形。修改法盯住的,不是谁更可能作案,而是谁更早地站在了风险起点。“只是随便聊聊、仅停留在想法上”的抗辩,空间被明显压缩。

校对:陶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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