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工作情况通报(2025年)》(下称“情况通报”)。
数据显示,2025年,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9485件,收案总标的额2140.63亿元,收案量同比增长29.75%。在审判类案件中,收案量第一的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共3610件,占总收案量的38.06%,同比上升294.54%。
上海金融法院指出,2025年其受理的证券业案件占比达到了59.18%,总体呈现出“违法行为隐蔽化、责任主体多元化、追责路径立体化”态势,纠纷反映出新型证券侵权涌现、资管纠纷穿透追偿诉求增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高发、“多主体一并追责”情况突出等特点。
案由透视三升两降
数据显示,2025年,上海金融法院收案类型涉及金融各领域,审判类案件收案数量排名前三位的案由分别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3610件,占总收案量的38.06%,标的额11.01亿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912件,占总收案量的9.62%,标的额88.87亿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387件,占总收案量的4.08%,标的额100.24亿元。
就趋势变化来看,审判类案件五大案由三升两降。前五大案由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同比上升294.54%,增幅在全部案由中位居首位;第二、三名分别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同比分别下降7.88%、19.2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同比分别上升38.68%、29.59%,分别从去年的第八、九位跃升至第四、五名。
在行业分布方面,2025年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审判类案件中,证券业案件占比最高,共计3957件,同比上升280.85%;银行业案件1803件,同比下降1.85%;保险业案件504件,同比上升1.19%;其他金融案件422件,同比下降63.01%。
同时,2025年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39件,同比增长21.94%,并实现连续四年增长。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收案总标的额达374.24亿元,同比增长13.06%。其中涉“一带一路”国家案件为139件,占比58.16%。当事人涉及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上海金融法院指出,“上海正逐步成为国际金融纠纷解决优选地”。
证券纠纷的争议焦点
具体到证券行业,上海金融法院表示,在不断增长的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失真诉由占较大比例。一是涉财务类信息虚假陈述仍为高发类型。二是部分纠纷处于财务造假与会计差错的“边界地带”。会计差错是否上升为虚假陈述,常成为争议焦点。
此外,预测性信息披露引发的纠纷也占据一定比重。预测性信息合规风险的关键在于,披露是否建立在合理基础之上,以及相关基础出现重大变化时,是否及时履行补充披露或更正义务。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对此需进一步强化发行人内部控制与信息披露责任,在尊重会计专业判断的同时,对严重背离会计准则情形依法从严评价,以提升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实效。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在虚假陈述纠纷中“多主体一并起诉”的情形明显增多,涉及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以及保荐机构、承销机构或证券服务机构。中介机构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与其业务性质相匹配的核查程序,对重大异常事项是否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成为争议焦点。
事实上,多主体并诉的情况同样存在于证券资管领域。在资管纠纷多层嵌套的背景下,底层资产风险暴露后,投资者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诉讼增多。一是投资者将请求延伸至底层资产债务人、托管人、财务顾问等相关主体,试图通过追究侵权责任、行使代位权或提起衍生诉讼等不同路径追责弥补损失。
不过,资管风险事件通常由多重因素交织而成,需进一步判断不同参与主体的过错是否构成投资者交易决策的可归责原因。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对此应进一步明晰可穿透的责任要件、请求权基础与证明规则,以实现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金融市场风险与维护交易结构稳定的平衡。
新型侵权纠纷涌现
此外,随着交易工具与交易结构日益复杂,资本市场风险形态呈现出更加隐蔽性的特征。新型证券侵权纠纷的持续出现,对行为定性、归责逻辑及损失认定提出新挑战。一是“结构化规避”安排增多,变相突破监管规则并放大识别成本。部分市场主体通过嵌套构造交易链条,将规避目的嵌入复杂交易路径中。
例如,上海金融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违规减持被诉侵权案中,实控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出借券源转融券卖出,并结合场外期权、收益互换等衍生品合约安排,实质提前锁定价差收益、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
二是“公开承诺”被工具化的倾向显现,市场预期管理机制面临弱化风险。实践中,部分董监高或控股股东将公开增持等承诺作为稳定股价、修复预期的策略工具,但承诺后反复延期、变更乃至最终不履行,侵蚀投资者对信息披露的信赖基础。
例如,上海金融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民事赔偿责任案中,某上市公司董监高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对此类新型证券侵权,发行人应强化内控合规与事前审核机制,强化履约管理和问责约束,提高承诺失信成本。
“对此类新型证券侵权,发行人应强化内控合规与事前审核机制,强化履约管理和问责约束,提高承诺失信成本。”上海金融法院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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