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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四年,券商执业声誉迎修订!这一情形可豁免记入负面

3月27日晚间,为进一步完善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机制,中证协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该办法运行近四年后的首次调整。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旨在落实相关监管精神,将干扰监管执法的行贿行为纳入了违法失信范畴,同时鼓励券商主动赔偿欺诈发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明确通过先行赔付机制有效减轻或消除损害的,其相关处罚信息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先行赔付可豁免记入负面

据悉,《办法》自2022年发布实施以来,为行业构建市场化的声誉约束机制奠定了制度基础,目前已初步形成以执业声誉信息库为依托,覆盖行业执业声誉信息采集、管理、查询、应用、修复更正等全流程管理机制。本次修订着眼于落实相关监管精神、总结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实践等情况。

主要修订了三个方面:

一是落实推进先行赔付工作要求。根据证监会关于依法推进先行赔付工作要求,明确对通过先行赔付机制减轻或消除对投资者违法损害的,相关处罚信息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二是完善诚信信息来源。根据执业声誉信息库上线运行以来的管理实践及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信息保密的情况,将来源于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的信息调整为会员自行报送,将过渡期有关安排转化为正式要求。

三是完善诚信信息内容,明确不正当干扰监管执法工作的相关情形。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办法》称,“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属于违法失信信息。

正面负面信息全部记入

早在2022年5月,《办法》正式发布,如今已经运行近4年。据悉,《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的意见》(证监发〔2020〕77号,下称《意见》)提出中证协要“构建市场化的自律约束、道德约束、诚信约束、声誉约束机制”。为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证券行业执业声誉管理机制,加强对行业主体的自律约束、声誉约束,充分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的作用,服务好注册制改革,中证协组织起草了《办法》,对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的界定、采集、管理、公开、查询、修复、更正、应用等进行规范。

根据最新的《办法》,诚信信息包括表彰奖励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

表彰奖励信息包括表彰奖励名称、作出单位、作出时间、表彰奖励类别等,具体有: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决定;中证协认定的其他情况。

违法失信信息包括违法失信名称、作出单位、作出时间、违法失信类型等,具体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因证券期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中证协作出的自律管理措施;中证协认定的其他情况。

据悉,中证协会员可以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直接查询本机构以及本机构工作人员的执业声誉信息,会员的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直接查询本人的执业声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查询目的使用、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加工或处理执业声誉信息,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责编:战术恒

排版:刘珺宇

校对: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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