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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发布!长护险制度全面推进!

3月25日晚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建立适应我国基本国情,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下称“长护险制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此举标志着,我国长护险制度正式从局部试点迈入全面实施新阶段。

3年左右基本建立长护险制度

《意见》提出,主要目标是,用3年左右时间,统筹城乡的制度安排基本确立,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基本形成,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本建立。

长护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

根据《意见》,国家层面统一规范政策制度,统筹城乡制度设计,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有序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长期护理保险从市地级统筹起步。市地级统筹地区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有条件的省份可探索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推动省级统筹。

《意见》要求,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确保统筹地区间在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失能等级评估、基金管理、经办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相对均衡。

作为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重要战略举措之一,长护险制度全面实施已是众望所归。截至2024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3.1亿。

自2016年起,我国在15个城市启动长护险试点,2020年试点范围扩大到49个城市。此外,还有多个地方城市开展试点。截至2024年末,全国49个试点城市参加长护险人数近1.88亿人,享受待遇人数146.25万人。

2024年以来,多项长护险配套细则和标准陆续发布;去年9月2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进一步为长护险全面推广奠定基础。

2025年下半年以来,长护险落地速度明显加快。据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去年8月以来,贵州省,云南省,海南省,辽宁省,福建省泉州市,广东省汕尾市,惠州市等多个省市相继就建立长护险制度推出相应举措。

例如,云南省此前只有昆明属于49个长护险试点城市之一。去年下半年,云南省医保局就建立长护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符合该省省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费率统一控制在0.3%左右

筹资机制是长护险制度可持续运行的基础与核心,合理设置筹资标准及分担机制非常重要。从目前试点情况看,长护险基金总体运行平稳。

《意见》要求,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方负担能力相匹配、与可持续要求相协调的多元筹资机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实现基金稳定筹集、独立运行、精算平衡。

根据《意见》,长期护理保险费率统一控制在0.3%左右。

其中,单位职工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缴费基数与养老金水平挂钩,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

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地方结合实际精算,可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也可在农村地区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缴费基数,鼓励探索完善更加科学精细的量能筹资机制。

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减半从0.15%左右起步,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左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从0.3%起步。

《意见》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缴费基数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确定,由个人按规定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

在待遇保障上,《意见》提出,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支撑能力和群众基本保障需求等因素,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服务项目和待遇标准,兜住民生底线。

根据《意见》,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国家层面统一研究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国家层面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基准待遇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度调整。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在完善量能筹资机制、均衡就业人员与非就业人员缴费责任的基础上,逐步适度均衡待遇水平。

根据要求,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意见》还规范了待遇享受。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

《意见》要求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强化互助共济理念,形成合理社会预期。

各省级政府要统筹把握改革节奏,不搞齐步走、“一刀切”,在充分评估基础上有针对性指导不同条件市地分步分批推进改革。确有条件的市地,稳妥有序推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市地,夯实工作基础,适时按程序启动实施。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调整完善政策,用3年左右时间平稳过渡。

责编:杨喻程

排版:刘珺宇

校对:祝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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