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江苏证监局披露,经查,雷信私募投资基金(南京)有限公司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表示,雷信私募投资基金(南京)有限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30日内向监管提交落实情况说明。
校对:刘星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