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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修订两项纪律处分规则 进一步筑牢全面加强监管的制度基石

证券时报e公司讯,1月12日,深交所修订并发布《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进一步筑牢全面加强监管的制度基石,积极引导督促各方合规运作,共同营造资本市场良好生态。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紧盯突出问题,强化监管效能。一是加大惩处力度,明确占用资金巨大拒不偿还,严重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的,对组织、指使占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视情形一定期间不接受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二是补足监管空白,将有权机关查明的、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直接关联的责任人员明确纳入处分范围。三是坚持一追到底,明确证券摘牌后,对上市期间发生的违规行为,仍适用纪律处分相关规定,避免“一退了之”。四是强化中介监管,细化中介违规情形,聚焦于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文件报告真实准确情况等;加大财务会计监管力度,单列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处分标准。五是加强联合惩戒,对被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实施暂不接受文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处分的,深交所对应采取相应措施。规范处分程序,提升处分时效。一是规范事先告知,明确深交所发出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后,又对主要违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拟作出的处分决定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告知,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知情权。二是优化送达方式,明确可以通过业务专区、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或者邮寄方式送达处分文书,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时间为10日。三是及时高效惩处,明确在涉及多个违规行为的情况下,对已查明的部分违规行为可先行处理,避免“久拖不决”;对于已经有权行政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的文书认定违规事实,且情况紧急的,可以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做出相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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