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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丨全国人大代表、央行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建议制定资产管理业务暂行条例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今年两会将提交关于制定资产管理业务暂行条例的建议。

他表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实施五年来,在统一监管标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资管行业无序发展乱象得到整治,存量金融风险明显收敛。不过,目前,资管行业缺乏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议全面总结《资管新规》实施五年来的实践经验,在行政法规层面制定资产管理业务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和监管框架,夯实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制基础。

资管行业缺乏基础性法律制度

对于当前资管行业的法律制度基础,金鹏辉认为,目前,资管行业监管缺乏基础性法律制度。《资管新规》属于监管政策类规范性文件,却承担了资管行业行政规范体系的“基本法”功能,存在效力层级过低、长远规划不足等明显短板。

此外,功能监管原则落实不够充分,业务规则未能完全统一。《资管新规》明确了对资管业务实施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但按照现行“谁审批、谁负责”的机构监管模式,各监管部门针对同类型业务制定不同配套细则,仍存在标准差异。

基于上述面临的问题,金鹏辉建议,在行政法规层面制定《资产管理业务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和监管框架。

他表示,《证券法》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实际上已对国务院制定相关条例作出法律授权。建议全面总结《资管新规》实施五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最高院《九民纪要》等金融司法领域成熟的裁判规则,在行政法规层面制定资产管理业务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和监管框架,夯实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制基础,推动我国资管行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建议统一资管业务监管规则

在资产管理业务暂行条例可涉及的内容方面,金鹏辉提出三大建议:

一是构建行业监管框架。鉴于资管业务本质上属于直接融资业务,《证券法》也已明确资管产品适用证券法律原则,建议将对金融机构从事资管业务的监管集中至证监会,由证监会制定资管业务的统一监管规则,消除各类资产管理机构之间的差异性展业条件。同时,将资管行业纳入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完善资管行业数据监控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行业风险监测预警。此外,以制定国务院条例为契机,完善税制,统一资管产品税收政策,实现公平竞争。

二是明确行业监管规则。保留《资管新规》中关于“禁止刚兑”、“去通道”、“投资者适当性”等行之有效的规定,明确资管行业主要监管原则、行为红线及法律责任,为金融监管、金融司法提供有力法律法规支持。坚持适度监管,激励和满足资管行业市场主体的多样化、自主化发展需求,在坚守行业底线的前提下,将更多业务决策空间交给市场主体。

三是扩大规制业务范围。建议资产管理业务暂行条例将财富管理顾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规制范畴,对业务准入等核心事项和主要原则予以规定。

责编:叶舒筠

校对:王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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